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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管理规定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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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员共建”的原则,结合辽宁局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的收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的管理。

第三条辽宁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执法类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局各相关业务部门业务管理文件的信息化载体,运行在辽宁局信息内网http://www.ln.ciq/ywxxzy/为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业务信息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辽宁局科技处、法综处及信息中心为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管理部门,辽宁局各业务处、稽查处、认证处为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总体管理,帮助各责任部门建立标准、技术信息的收集渠道以及购买标准、技术信息等资料。

法综处负责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分类信息中国家质检总局和辽宁局下发的执法类规范性文件)栏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栏目的录入、更新和维护。

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检索系统、增加和修改相关栏目、数据库管理等技术支持和运行保障工作。

各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 辽宁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

(二)行政规章,包括局令、公告等;

(三)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四)总局、认监委、标准委下发的执法类规范性文件;

(五)辽宁局下发的执法类规范性文件;

(六)国内外标准;

(七)风险预警;

(八)其他业务信息。

第七条 采取上下互动、双向收集的工作模式,动态维护,实时更新。由各责任部门随时关注收集最新的执法依据与业务信息,及时进行增补、修改、调整。各分支局、办事处将在检验检疫执法中获取的相关执法依据和业务信息及时上报给各责任部门,由各责任部门予以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各责任部门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组织或机构,如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行业情报研究机构等建立长期的信息渠道,及时获取相关最新信息,并保证渠道的畅通。建立的信息渠道同时报科技处备案,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录入、维护和更新业务信息的管理审批程序,遵循及时、准确、有序的原则,参照辽宁局网站管理方法进行动态维护,实时更新,确保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各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栏目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相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录入、更新工作。

各责任部门应当将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报信息中心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信息中心,以便调整相应权限。

第十一条 信息录入、维护过程中,遇到多部门办理或职责交叉情况时,由该项工作主办或牵头部门负责该信息的录入、维护。

第十二条 辽宁局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分类信息中执法类规范性文件)的录入、维护和更新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由法综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在业务信息录入、维护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根据科技处、法综处、信息中心的职责,反馈给相关职责部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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